凌云栖

一雁度南楼

写文也要按照基本法来——浅析灵堂play家暴与骨科的法律问题

川川:

我已经尽我全力了,不过不能确保都对,如果看到文中存在的问题欢迎提出批评。




三国简还没出完,而且目前出的部分主要还是户籍啊神马的,法律方面的东西并不多。所以主要还是基于秦和前汉的讨论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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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堂play、骨科和家暴,都是大家所喜爱的题材,灵堂流行于孙吴,家暴泛滥于曹魏,骨科遍地都是。那么,灵堂play、骨科和家暴,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,是否会遇上法律上的问题呢?三者哪一个受到的惩罚更重?今天就来小小地考据一下。




女子甲与人和奸案,载于《张家山汉简·奏谳书》,该案没有明确纪年,但因书写的时候没有避“正”字,因此可以排除秦,定在汉初。女子甲的丈夫丁病故,她在和婆母在夜守丧时,与男子丙到棺后房中发生性关系。第二天,丁的婆母素报官。




虽然案情并不复杂,但还是惊动了司法部长(廷尉),廷尉组织三十人召开了会议,会议认为甲的行为堪比“不孝”之罪(弃市)。考虑到妻子之于丈夫还是弱于儿女之于父母的,所以判处“舂”刑。




有一个名叫申的廷史,在开会时出去服徭役了没回来,回来听说了这件事,反对这个判刑,并且靠嘴炮说服了其他三十人,他的核心论点是,当丁死亡时,他和甲之间的夫妻关系,实际上已经结束了。(?)虽然这个观点可能非常让当代人震惊,但他还是成功地引经据典说清了自己的观点,使得甲成功减刑。




综上所述,至少在秦末汉初这段时间,灵堂play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,虽然并不是太重。而且在当时的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很可能比我们更随便,这也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的。从汉到唐也是一个婚姻、宗族观念不断加强的时代,而三国处在这样一个历史进程中。




下面再聊聊骨科,




汉初的《二年律令》有相关的规定,“同产相与奸,若取(娶)以为妻,及所取皆弃市。”




汉律承秦律,《法律答问》的规定也是,“同母异父相与奸,可(何)论?弃世”




所以,骨科在汉代是要判重刑的。举例而言,西汉的赵敬肃王刘彭祖与其女弟及同产姊“乱”,直接被搞死了。彭卫先生说宣帝时管得没那么严,从后面到东汉末年一直都是很严的。不过我想不起来具体的案例。




最后再讲讲家暴,这也是汉律比较值得黑的地方。


《法律答问》中提到,妻子悍,丈夫打她,撕裂了耳朵,折断了手指,造成脱臼,丈夫被判处耐刑。对比其他地方提到的“斗决人耳,耐”可以看出,伤害妻子和伤害一般人,刑罚是一样的。




但是到了《二年律令》,丈夫殴打妻子,只要不使用兵刃,即使打伤了,也是无罪的。相反,妻子殴打丈夫,则要被判处耐刑。实在是非常令人愤慨。




综上,可以看出,在三者之中,骨科的刑罚是最重的,不知道大家答对了吗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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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:对于女子甲和奸案,案发时间有争议,这里采取了李学勤先生的说法。但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下发全国,毫无疑问可以反映汉初的实际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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